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开展价格依法行政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委于近期派出调研组对我区部分地州市召开价格听证会和处理价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了解了各地召开价格听证会、处理价格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基本情况,遇到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2008年以来,我区共组织召开了106次价格听证会,主要涉及城市供排水、农村供水、城市供热、天然气入户、天然气销售、垃圾处理、出租车、公交车、车辆通行、停车服务、车用天然气、物业综合服务、旅游景区门票、学生饮用奶、房屋拆迁补贴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价格的调整,收到明显成效。
在召开价格听证会过程中,我区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
通过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定价的意见和建议,使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参与和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一是了解了政府定价的程序;二是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平衡和协调了各方面的价格利益,使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更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以来,我区共处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59起;处理价格行政诉讼案件4起。这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多为价格管理相对人不服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分析产生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价格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价格管理引发的价格利益矛盾日渐突出;三是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公开、不收费等特点得到公众的认可,大大降低了价格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成本。
在处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我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答复和应诉,仔细研究案情,多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认真核实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办案程序,并积极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主体、定性定量、损害结果、主要证据、法律适用、处罚适当性、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有关问题有了比较深刻、客观、公正的认识和了解。59起价格行政复议案件中,有18起案件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请求;有40起案件做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有1起案件做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4起价格行政诉讼案件中,有2起案件一审判决“维持”,二审进行庭外调解;有1起案件一审判决“维持”,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起案件正在一审过程中。
通过处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一是规范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意识到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24字办案方针,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二是丰富了执法人员的办案阅历,为价格主管部门以后处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三是改善了价格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使价格主管部门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工作机制,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氛围;四是树立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形象,提高了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力和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震慑了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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