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某小区业主因不服某市发改委所属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某市价检局)《关于举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乱收费的答复》(以下简称乱收费答复)向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某市发改委依法履行职责,在乱收费答复中提出某物业公司退还该业主水接入费、电接入费和单元防盗门分摊费,维护该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受理了复议申请,并就“乱收费答复”的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据我委调查了解,某物业公司向该业主收取水接入费、电接入费和单元防盗门分摊费是经过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并经《业主公约》确定。且某物业公司向该业主收取的水接入费、电接入费和单元防盗门分摊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有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修缮小区被破坏的各类设施及收费事项,该业主应该执行《业主公约》的决定。如果《业主公约》侵害了该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该业主应向人民法院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业主公约》的决定。该业主向某市价检局举报某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后,某市价检局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依法予以受理,并组成检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严格按法定程序就该业主举报的问题向其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履行了价格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
经我委认真研究,本案“乱收费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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