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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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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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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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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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