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跃福、叶尔纳尔·胡马尔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充电设施布局
2022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12号),要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提效能”的总体思路,组织制定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鼓励有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出加油、加气、充电等多种能源供给。印发《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商市运函〔2020〕20号),对符合条件的规范改造站和油电气综合站优先安排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截至2023年底,全区“油+电”综合功能服务站12座,2024年计划建设“油+电”综合功能服务站35座。
二、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机关公务、公交、环卫、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投放计划及运营安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要求,及时在机关院所、公交首末站等区域布局完善充电服务网络。积极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在土地资源紧张、电力容量紧缺的区域试点布局超充桩、V2G桩、光储充一体设施,提高充电效率。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功能范围和居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快推动配套电网建设及升级改造,补齐供电能力短板,保持合理的容载比和供电裕度。目前,自治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盈利水平普遍偏低,充电设施强制配储暂不具备可行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建设运营模式。
三、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一是取消运营商目录管理。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2019年1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目录管理的通知》,我委不再对自治区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实施目录管理,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可直接在疆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二是降低充电设施用电成本。按照《实施意见》,电网企业要加快推动配套电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并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国家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地方专项债支持领域,缓解企业投融资压力。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提供金融支持。我们正在积极研究统筹使用节能减排等现有专项资金,对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奖补等支持。鼓励各地州立足本区域实际,研究适宜本区域特点的财政支持政策,在场地租金、占道费用等方面进行适当减免。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