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盟新疆区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新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2年9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及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22〕24号),从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优化审批手续、提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4个方面制定措施,与你们提出的政策建议高度一致,相关政策措施已有明确规定。
一、积极开展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严格执行《自治区城市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新建标007-2022),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须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稳妥推进既有建筑充电设施改善
一是对于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小区,将小区内部配套供电设施和充电设施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安装充电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
二是对于不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普通住宅小区,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配建公共充电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三是对于办公类建筑、文体场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具备电源条件的应按照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
三、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
对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依据《关于加快新疆居民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7〕1638号)相关规定,参照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直接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接电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各级物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
四、做好充电设施配套供电服务
积极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截至目前,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已通过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开辟绿色通道,为居住社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五、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源头管控。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配建安全设施器材,保障本质安全,严防先天性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用电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明确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