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延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稳定优惠电价,推进电采暖工作的建议》(第131号[财政经济]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积极研究出台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
为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推动“电气化新疆”实施,促进新能源消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遵循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2017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会同工信厅、住建厅、能监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明确自2018年1月起,对涉及居民的电采暖用电,通过新能源专项市场化交易组织,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同时,明确了交易上网电价上限指导水平(不超过0.04元/千瓦时),制定了电采暖优惠输配电价(谷段减半执行),为推广储热式电锅炉充分利用谷段富裕电能,将谷段时间延长至12小时。从近两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形成的电采暖到户电价大大降低(全区平均水平不到0.20元/千瓦时),为我区“煤改电”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价格支撑。
二、当前电采暖优惠电价总体保持稳定
我区现行电采暖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主要通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共同让利,来实现电采暖用户低价用电,近两年到户电价水平虽有小幅变化,但总体保持稳定。从电价构成分析来看:一方面,输配电价是按照电采暖方式、用电时段制定相应标准(集中式平段0.18元/千瓦时、谷段0.09元/千瓦时,分散式平段0.224元/千瓦时、谷段0.112元/千瓦时),同类型用户由于用电时间不完全一致,到户电价水平会有所不同,但差异不太大;另一方面,交易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受国家新能源补贴补政策退坡的影响,近两年有所上涨(2018年0.02元/千瓦时、2019年0.03元/千瓦时、2020年达上限水平0.04元/千瓦时),但总体保持在上限指导水平内,对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的影响不大。
三、下一步继续完善电采暖价格机制
电采暖电价直接关系用户采暖成本,各方面都高度关注。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工信、能监、电力交易机构等相关单位,综合考虑新能源发电企业和居民采暖用户承受能力,结合“煤改电”工程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电采暖价格机制。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