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在全区从事公证服务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公证机构提供不属于《目录》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等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四、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五、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70%。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和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费用减免50%。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六、对公证机构特别是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原则,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七、公证机构收费前需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变相乱收费,自觉抵制价格垄断、价格串通,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八、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公证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相关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后,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1998〕50号)和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新计价非〔2001〕822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