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2-00004
  • 发文字号:新发改规〔2021〕22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 2021-11-24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在全区从事公证服务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公证机构提供不属于《目录》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等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四、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五、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70%。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和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费用减免50%。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六、对公证机构特别是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原则,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七、公证机构收费前需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变相乱收费,自觉抵制价格垄断、价格串通,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八、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公证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相关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后,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199850号)和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新计价非〔20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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